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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是指因侵害发明专利权利人所享有的发明专利权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辽行终字第3号《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断专利侵权通常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要具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方能认定侵权成立,不存在部分侵权的问题。就本案来说,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粉镀锌的方法,权利要求2记载的是粉镀锌装置,两者均为独立权利要求,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具有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即构成对该方法专利权的侵犯;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和装置同时具有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既构成对该专利的方法专利权的侵犯,也构成对该专利的产品专利权的侵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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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是指因侵害发明专利权利人所享有的发明专利权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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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2004-07-2638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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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辽行终字第3号《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断专利侵权通常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要具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方能认定侵权成立,不存在部分侵权的问题。就本案来说,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粉镀锌的方法,权利要求2记载的是粉镀锌装置,两者均为独立权利要求,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具有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即构成对该方法专利权的侵犯;当被控侵权的方法和装置同时具有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既构成对该专利的方法专利权的侵犯,也构成对该专利的产品专利权的侵犯。 此复
  • 2016-03-2167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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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六条 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 2013-09-0474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 2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 3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 4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 2005-11-2117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二、近一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与特点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国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贯彻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力度。自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提升司法保护水平。去年以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有以下成就,也可以说是我们的一些工作特色: 第一,依法受理案件,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 各级法院在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注重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职能,依法积极受理并及时裁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持续共同增长。这在一方面说明,社会更加信赖和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不断提高,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保护水平在不断提升。 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744件,审结12695件,审结案件数同比上升38.23%。一审收案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065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264件,专利权案件2549件,商标权案件132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331件,技术合同案件630件,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7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83件。审结一审案件9702件,同比上升15.98%,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3亿元。受理二审案件3041件;审结2 927件,同比上升29.91%。 今年1~10月,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39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5240件,专利权案件2491件,商标权案件1482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20件,技术合同案件522件,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45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90件。审结一审案件9216件,同比上升39.93%,诉讼标的总金额约20亿元。受理二审案件2673件;审结2 339件,同比上升11.70%。 第二,依法救济当事人,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各级法院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公正裁决知识产权案件,全面贯彻和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权利人法定独占权的实现,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优化创新和投资环境。许多案件的审判,在国际国内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受到了相关行业的欢迎和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好评,成为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重要内容,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严格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体现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充分救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司法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的案件明显增加,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如,在美国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在被告受到行政处罚后,法院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49万元及诉讼支出3万多元,受到了软件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好评。 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据统计,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最新修订以来至今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件300件;审结296件,支持申请176件,驳回申请23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处理98件,实际支持率达到88.89%。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470件;审结445件,支持申请301件,驳回申请21件,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处理50件,实际支持率达到76.20%。与发达国家或其他主要知识产权法域相比,比例也是高的。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认定了72件驰名商标,其中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如今年以来认定的“ZTE中兴”、“惠尔康”、“海鸥”、“快克”、“采乐”、“永和”、“咸亨”、“帅康”、“柒牌”、“七匹狼”、“千百度”、“霍尼维尔”等注册商标。依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同时,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保障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防止滥用权利,维护技术和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在具体案件中,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合理使用、正当使用、先用权以及公知技术等抗辩。 第三,依法制定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司法原则和标准。 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依法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大特色,也是最高法院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大型司法解释的正式发布实施,是近期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统一了涉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的技术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相关的审理程序问题。该解释细化了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区分标准,明晰了产权关系,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明确了限制技术研发或使用改进技术和不对等技术回授、限制技术来源、阻碍技术实施、搭售、限购、不争义务等六种滥用技术权利的行为,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事由,有利于制止科技开发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法界定了各类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技术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利于科技成果的创造和流转秩序的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稿。为体现司法解释工作的透明度,近日均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审结和批复的案件,也明确了一些具体的执法原则和标准。第四,依法加强审判监督和工作协调,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公正和统一。 严格依法审查社会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予以再审。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49件,审结66件。今年8月,最高法院对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此案涉及不同地方法院就同一专利的多个诉讼,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对此案的及时提审改判,不仅明确了有关的侵权判定原则,也为有关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正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加强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授权争议案件的审判监督。今年9月,最高法院对许文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判决,认定行政程序违反听证原则,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对提高有关专利授权工作水平提出建议。最高法院今后将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关联案件,各地法院注意及时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审判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去年底今年初,由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法院分别审结的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CHDTV”注册商标侵权系列案,相关法院统一作出认定,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国家标准中技术术语的英文缩写“HDTV”,保证了对处理相同问题适用法律的一致性。 第五,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水平。 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纷纷出台具体措施,健全组织,调配人才,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的高级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摸清现状,谋划长远;有的高级法院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门决定,全面部署,措施得力;许多法院党组专题研究当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抓住要害,努力解决。 为加强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根据有关高级法院的报请,最高法院自去年以来,新指定了山东潍坊、福建泉州、浙江金华、江苏南通等4个中级法院受理专利案件和甘肃酒泉、武威、张掖等3个中级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使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了51个、37个和43个,布局更趋合理。目前全国90%以上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已由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同时,为了缓解部分中级法院的案件压力,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还批准了广东和上海一些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通过调研、会议、研讨等摸清工作现状和社会需求,研究司法实践问题,统一对法律适用难题的认识,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特色。今年初,最高法院民三庭、行政庭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专利复审与行政诉讼研讨会”,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共识。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也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专项调研,举办专题研讨会,总结出了不少有益的工作方法、司法经验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为全国法院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树立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把诉讼调解和促使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立价值,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些高、中级法院专题调研知识产权案件调解问题,通过召开现场会、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强化调解工作。2004年全国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处理的案件超过一半,占55.87%,比2003年上升了6.47个百分点。今年1~10月审结案件中,调解和撤诉处理的也达到58.47%。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努力培养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专业培训工作力度明显加大,最高法院今年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两期共约有250名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班,许多高级法院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使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得到了一次轮训,整体业务水平明显有所提高。一些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采取增加合议庭、成立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等组织措施,确保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地方法院之间的横向交流注重实效,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气氛越来越浓,许多研究成果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知识产权法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知识产权研究力量。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努力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有的法院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工作成绩得到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一些法院注意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有效拓展了当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发展空间。许多法院重视与媒体加强联系,及时宣传报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就和典型案例,有的法院还直接向外国驻华代表机构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的广泛认同。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和典型案例的定期编辑出版,为公众查阅文书、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极大便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在人手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取得这些成绩,实属来之不易,是全国法院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克服困难、全力以赴、辛勤工作取得的成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知识产权法官表示慰问和感谢!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取得更大的成就
  • 2017-03-151546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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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2013-04-0170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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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 2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 3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 4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01
    本书中与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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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发明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 2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所谓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实施行为即实际运用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内容的行为。具体而言,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使用行为、许诺销售行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完整章节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71
    本书中与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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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实施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被告,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主观上无过错,可以不承... 完整章节
    • 2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进口指依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制得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专利权人有了进口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产品输入国内的行为本身即构成直接侵权,而无论其在进口之后是否有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进口制度使权利人能...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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