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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十四、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债务,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债务人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债权人请求解除合同,按照原约定清偿债务的,应予支持。 债务人举证证明所抵销的债务中存在非法高额利息的,应当扣除该部分利息。一方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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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 依据《合同法》第74条第...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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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耍赖”析产案二审败诉,从《合同法》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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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17-09-1246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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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债务,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债务人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债权人请求解除合同,按照原约定清偿债务的,应予支持。 债务人举证证明所抵销的债务中存在非法高额利息的,应当扣除该部分利息。一方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 2009-04-24247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2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 1999-12-19137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2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4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2012-08-31603
    本条法律中与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庞景玉 何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09-011384
    本书中与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7
    • 1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形式上并未减少其积极财产,但由于债权展期,不能按预期“归仓”,导致事实上的支付不能,发生实质上减少其积极财产的效果,债权人也会因此受到不能获得届期清偿的损害。此种损害不仅仅是债权人期限利益受损害,还可能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交易关... 完整章节
    • 2
      四、撤销权诉讼的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能否优先受偿?对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依学者见解,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而言,此种费用可以作为共益费用,使其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场... 完整章节
    • 3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对是否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本条规定不采主观标准而采客观标准,即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准。何为“一般经营者的判断”?理解上仍有疑义。如按反向排除的方法,则“一般经营者”首先应排除非经营者,故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转让自有机动车的车主个人,应... 完整章节
    • 4
      五、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参见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7页。
      我们暂且不论《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是否为撤销权制度,退一步说,即使该规定属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其与合同法上的债权人撤销制度相比,也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应当是债务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法律行为,虽然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但撤销前仍属有效;而破产企... 完整章节
    • 5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意义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 6
      四、撤销权诉讼的费用负担
      由于撤销权之诉是因为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引起的,因此债权人因提起撤销权之诉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标准应当依照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差旅费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合理确定;...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01
    本书中与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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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7-01546
    本书中与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33
    • 1
      125.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有哪几种?
      (1)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放弃债权、免除债务、遗赠等),契约行为(如买卖、借贷、赠与、保证等)以及合同行为(设立公司、合伙组织等);(2)准法律行为,如催告、承认之意思通知行为,债权让与之观念通知行为等;(3)诉讼中的法律行为,如诉讼上的和解、抵销,请求... 完整章节
    • 2
      122.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权构成其积极财产,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该债权因履行期限届满获得清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因此而增加,但对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提供了保障。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其实质是通过侵害债权人的期限利益而损及其债权,甚至使债权人的... 完整章节
    • 3
      123.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具备什么要件?
      债务人所为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诈害行为。诈害行为以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为前提。由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以保全债权的共同担保为目的,因而债务人所为的具有减少财产或增加负担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均属此之所谓“行为”,而为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其次,债务人实施... 完整章节
    • 4
      129.如何判断《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是否构成诈害行为?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导致“债务超过”并致支付不能时,构成诈害行为,债权人可得行使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与放弃未到期债权,在构成诈害行为的认定标准上并无实质区别;《合同法》强调放弃到期债权,对诈害行为的认定并无实益,反而导致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周全。为贯彻债权... 完整章节
    • 5
      130.对《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进行判断的主体基准和时空基准是什么?
      对是否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不采主观标准而采客观标准,即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准。何为“一般经营者的判断”?理解上仍有疑义。如按反向排除的方法,则“一般经营者”首先应排除非经营者,故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转让... 完整章节
    • 6
      134.构成债权人撤销权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所谓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转让或者收购等有偿行为时,需具有诈害意思――即具有恶意,且债务人的恶意仅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果要行使撤销权,还需转让行为或者收购行为中的受让人、出售人也具有恶意,即以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 7
      127.如何理解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造成其一般财产减少(包括积极的财产之减少与消极的债务之增加),以致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人实现其债权造成损害。理论上称此种财产状态为“无资力”。是否有害于债权,即是否无资力,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如债务人资力...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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