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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原告佳华公司出资设立了被告佳华学院,并由最初的持股百分之百份额,降低到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后佳华公司要求佳华学院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被佳华学院拒绝。
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受国家的保护,举办者知情权的行使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