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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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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侵犯通信自由罪”
  • 2000-12-2886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通信自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 2012-10-2610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通信自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 2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 1997-03-143928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通信自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18-03-11161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通信自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1990-11-121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通信自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 2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 1997-12-163
    本条法律中与 “侵犯通信自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侵犯通信自由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69
    本书中与 “侵犯通信自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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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3
    • 1
      (二)客观要件
      《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手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 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 3
      (二)客观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4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 5
      (二)客观要件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 6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 7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完整章节
    • 8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 9
      (二)客观要件
      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 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 完整章节
    • 10
      2.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客体不同;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后罪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 11
      (一)客体要件
      通信秘密指为自己的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 12
      (一)客体要件
      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
    • 13
      (二)客观要件
      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 14
      (二)客观要件
      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65
    本书中与 “侵犯通信自由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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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毁弃”,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撕毁、烧毁、丢弃,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 2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隐匿”,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地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 3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扣押、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件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 4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信件仍予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犯罪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为了从信中窃看他人的隐私;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窃取某种证件,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侵犯他人通信... 完整章节
    • 5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 6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除必须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经常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大的;造成的后果严重的等情形。
    • 7
      (二)认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的规定给以治安处罚。
    • 8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信件,即信函和明信片,包括电报、电子邮件,但不包括邮包、汇款通知单,也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间的来往公函。
    • 9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罪,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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