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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列举的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裁定;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效力的裁定;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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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2004-06-3061
    本条法律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列举的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裁定;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效力的裁定;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的裁定。
    • 2
      第二条 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 3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本意见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 4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 2016-06-2831
    本条法律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三条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信息。 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应收集有关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除应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应收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 2
      第六条 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由义务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本,如原本确实无法取得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提供人、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 3
      第八条 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二)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告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五)证明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六)证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七)证明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八)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 2002-10-1717
    本条法律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制裁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 2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制裁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3
      第三条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实施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不受人民法院是否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生是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限制。
    • 4
      第四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金额虽不满三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应认定本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 2018-11-0822
    本条法律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黄志佳同志: 您好! 《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经相关研究,答复如下: 您提出,在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程序之前,法院往往无法查明其是否有能力执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将“有能力执行”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不妥。 我们认为,“有能力执行”是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也坚持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和立法解释为依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第(五)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作的进一步解释,必须坚持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这一前提条件。同时,“有能力执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严格的讲,是对行为人追究犯罪时需要查明的事实,不是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非刑事追究程序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不能因在执行义务人报告财产等程序之前法院无法查明其是否有能力执行为由,认为“有能力执行”不应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当然,在《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所列的具体行为中,如果从行为表现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则“有能力执行”不需要再单独认定。 您提出,《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把“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作为追究拒执罪的前提条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我们认为,该建议有一定的道理,反映了实践中在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的情况下,查找被执行人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确实存在困难。但《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如此规定,是基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执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即执行义务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只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才认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成立犯罪。如果取消该前提,则会导致一般违反财产报告义务、限制消费义务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违背立法精神。至于建议人提出的实践操作上的困难问题,涉及对司法解释的理解。这里“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宜理解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经实际执行完结,宜理解为法院决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依法将相关决定送达执行义务人的情形。当然实践中执行义务人可能因下落不明,相关决定无法送达而并不知悉自己被罚款、拘留,此时执行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是否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需要斟酌。对此,应当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加以解决。 综合以上,建议人提出的关于取消《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有能力执行”和该条第(一)项中“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两个前提条件的修改建议,在目前立法未作出修改的情况下,尚不宜采纳。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 2007-02-069
    本条法律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一条 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已被清点登记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煽动或者指使他人或者本单位职工集体妨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卷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以及执行人员服装、执行证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2
      第二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办法第一条所列(七)项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五)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六)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本办法第一条第(五)项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3
      第三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4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 2005-03-3017
    本条法律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包括: 1、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 2、人民法院为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而制作的裁定; 3、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以及港澳台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
    • 2
      第二条 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转让或者故意毁损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人民法院责令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巨大的,视为隐藏财产。
    • 3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为逃废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 3、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
    • 4
      第十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履行债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66
    本书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以暴力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轻伤的,仍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雷建斌 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09-0147
    本书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修改主旨54】增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定刑的档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所谓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执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转移、变卖、损毁执行标的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既可以是公开拒绝执行,也可以是暗地里拒绝执行。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有能力执行... 完整章节
    • 2
      【修改主旨54】增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定刑的档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倘若没有能力执行,比如执行义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不能构成本罪。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为逃避... 完整章节
    • 3
      【修改主旨54】增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定刑的档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本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4
      【修改主旨54】增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定刑的档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这里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17
    本书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2
      (2)构成要件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共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 3
      (2)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本罪中所说的裁定。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5
    本书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已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和终审的判决、裁定。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
    • 2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逃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对法院裁判具有抵触情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3
      (二)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秩序。(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不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必备要件,而后者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才能构成。根据《通知》,对于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执... 完整章节
    • 4
      (二)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5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 6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情节犯,并非这种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7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暴力抗拒执行,如围攻、殴打、拘禁执法人员,砸坏、毁损执行工具等,使执行活动无法进行。二是以非法秘密转移被执行财产的方法,拒不执行法律文书指令交付的财物。
    • 8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9
      (二)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 10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有能力执行。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完整章节
    • 11
      (二)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 12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黄太云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8-0111
    本书中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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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2
    • 1
      (二)明确了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几种具体情形
      “有能力执行”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它表现为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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