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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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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释义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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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起诉威马汽车侵害商业秘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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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2007-01-12132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 2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 3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 4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 2004-12-16183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 2017-03-151546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2019-04-2366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2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3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 1998-12-0312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2012-08-31603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3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回沪明;孔祥俊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03-013
    本书中与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7
    • 1
      【释解】
      这是指第三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向外披露这些商业秘密的,也应当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假使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来源的非法性而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94
    本书中与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2
      【释义】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 3
      【释义】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 4
      【释义】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5
      【释义】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 6
      【释义】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 7
      【释义】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 8
      【释义】
      (5)签订保密协议;
    • 9
      【释义】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10
      【释义】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 11
      【释义】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 12
      【释义】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具备前述三要件的技术信息称为技术秘密;具备前述三要件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等,称为经营秘密。
    • 13
      【管辖】
      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 14
      【释义】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 15
      【管辖】
      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6
      【管辖】
      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 17
      【释义】
      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 18
      【释义】
      所谓“保密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 19
      【释义】
      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 20
      【释义】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71
    本书中与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一)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1.关于“公众”的范围 “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非不为所有地域、行业范围的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不为一定地域、行业范围的人所普遍知悉。因此,“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对性,即只是在相关技术或者经营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即可,且允许权利人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让有必... 完整章节
    • 2
      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依据确定赔偿额。侵权人的获利,可以表现为很多种形式,例如,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 完整章节
    • 3
      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4.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在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时,参照相关情节酌情在100万元内确定损害赔偿额。
    • 4
      (二)个人信赖抗辩
      个人信赖是侵犯客户名单纠纷中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事由。《不正当竞争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 完整章节
    • 5
      (一)反向工程抗辩
      根据《不正当竞争解释》的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实际上,反向工程也是一种被告独立开发研究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只不过是使用了公开的产品而已,这种对公开产品的使用是合法的。在审判实践中...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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