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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998年9月,崔某、徐某从邵某、陈某处抱养了一女婴,取名崔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收养协议。崔某、徐某将崔某某抚育、培养至今,但未办理收养登记。2016年7月,邵某与崔某电话联系,要求双方建立亲戚往来关系,遭到崔某的拒绝。邵某、陈某请求确认他们与崔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徐某与崔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人民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法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