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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原告王栋持有上市公司宏智科技18.03%的股份,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栋认为公司董事会的一些作为严重侵犯了股东的利益,故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改选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
摘要: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在整体上是系统性解释《公司法》的序列文件,目前尚未正式颁行。该司法解释充分吸取司法实务中的经验,经过长时间的精心论证,侧重于解决公司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本案关注点: 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股东会的召集通知时间存在瑕疵,且没有通知到所有股东,所以召集程序存在违法、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作为公司股东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本案关注点: 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时间上存在瑕疵。股东协商将会议时间变更,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得到双方的认可,并且双方都参加了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上存在的瑕疵已经得到救济,股东会决议不能因没有提前15天通知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