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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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