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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连续交易操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二)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  (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单一的行为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是单一行为人连续交易操纵。2个以上行为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是合谋的连续交易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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