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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合作电影没拍成,谁的责任?
合作拍摄专题片,一方只报批未实际拍摄,是否可以收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