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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两火锅店打官司,李逵赢了李鬼
摘要: 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和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首要的人格权。其内容包括: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12号《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已于2007年1月11日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拟对《解释》的制订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