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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利益优于权利保障的原则。在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在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权利和加害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子女利益优于权利保障的原则,探望权人的权利保障应当让位于子女的利益,因为这不仅是探望权的核心精神,也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共同点。
离婚后继父探望孩子无果,继父状告生母
解除同居关系的双亲一方,如何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
摘要: 一、据以探讨的案例 2003年1月22日,黄某、张某经政府登记离婚,双方商定婚生女儿张某某(1997年2月生)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由于在外打工,而将抚养女儿的事项交给父母(张某某的爷爷奶奶)完成。张某某的爷爷奶奶在退休前均具高级职...
摘要: 不久前,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讨论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孩子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改嫁,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由于孩子的父亲是独生子,晚年的祖父母非常想念这个孙辈的孩子,与孩子的母亲协商,要求每个月见一次孩子,但孩子的母亲不同意。无奈的老人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