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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优先权范围】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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