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