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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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