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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保兑行对以其为议付行的议付信用证加具保兑,在受益人请求议付时,须承担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议付责任。   指定议付行非保兑行且未议付时,保兑行仅承担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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