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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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