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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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