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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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