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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有效吗?
外国法院的裁判文书,未经我国法院认可,是否可以作为我国法院裁判的依据?
摘要: 【摘要】【内容提要】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承认中国无锡中院判决案是在我国已有拒绝承认德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作出的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划时代的案例,无疑给我国的司法界、法学理论界提出了挑战。如何更好利用互惠原则,合符世界发展方向,达到与时共进,是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