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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工作使单位获益,自己也能有奖励款
单位内部文件将股权作为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的,应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