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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修正)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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