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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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