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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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