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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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