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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委会擅自作出的决议,业主可以撤销吗?
怠于行使管理权的业主,能否就物业服务合同提起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