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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有效吗?
外国法院的裁判文书,未经我国法院认可,是否可以作为我国法院裁判的依据?
摘要: 【摘要】【内容提要】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承认中国无锡中院判决案是在我国已有拒绝承认德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作出的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划时代的案例,无疑给我国的司法界、法学理论界提出了挑战。如何更好利用互惠原则,合符世界发展方向,达到与时共进,是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