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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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