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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有效吗?
外国法院的裁判文书,未经我国法院认可,是否可以作为我国法院裁判的依据?
摘要: 【摘要】【内容提要】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承认中国无锡中院判决案是在我国已有拒绝承认德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作出的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划时代的案例,无疑给我国的司法界、法学理论界提出了挑战。如何更好利用互惠原则,合符世界发展方向,达到与时共进,是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