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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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