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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仲裁调解书是否具有变动既存物权法律关系的效力?
案外人依据另案确权裁判文书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并据此要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