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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快我国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允许向外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债权等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由于此类投资方式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凡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应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设立。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发生不当得利,一波三折终受理
摘要: 不良资产案件的审理有其特殊性,有时不能把它等同于一般借款合同案件来看待,如果机械地按照现有法律条文来判案,效果反而不好。审判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摘要: 编者按2010年1月30日至2月1日,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最高法院党组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王胜俊院长专门对这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参加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万鄂湘副院长对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涉外商事海事...
摘要: 一些法院在审理不良债权对外转让纠纷案件中,将其中附随担保的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项、第(五)项关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对外担保无效;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
摘要: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战略部署的深入进行,涉及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由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有资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