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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摘要: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