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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到底谁为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买单?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执行公务时侵犯他人权益的,由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