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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摘要: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