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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消费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即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居住房屋的购房人。
超过法定期限未主张优先权,视为放弃该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承包人还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