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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为实物租赁,是以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赁期内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服务的租赁形式。
租车自燃全损,谁担责?
连环出租车转让合同中后合同买受人可以直接要求前合同出卖人履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