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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摘要: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