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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救、治疗。 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