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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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