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摘要: 内容摘要:近年来,无论在油区还是非油区的输油管线路过地,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而进行盗窃油气的刑事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这不但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也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行为的定性分歧...
摘要: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