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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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