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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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