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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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