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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租车自燃全损,谁担责?
连环出租车转让合同中后合同买受人可以直接要求前合同出卖人履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