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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5)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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