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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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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未对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该合同是否有效?第二、某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上的相关义务?第三、村委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2003年,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某村委于2003年起将村内3546亩有关森林及林地转让给某公司,至2036年无偿收回。某公司须从2009年开始支付某村委会承包金,且必须在六年内初步建成森林公园,投资额要达到2000万以上等。村委会也必须在3个月内为某公司办理承包范围内的林木使用证,但林地所有权仍归某村委会所有。承包后某公司一直未向村委会缴纳承包金 ,且未按约定建成森林公园。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转让森林资源应当进行资源评估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没有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但标的未评估的,也应认定为有效。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第3条第3项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7条、第11条第3项 《森林资源产权变动规范意见》第3条第6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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