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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批准用于建房,而后他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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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对抗他人?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原告罗某于1986年向镇田村经联社、联群乡政府、城郊区公所申请在诉争基地上建房,均获上列单位批准;于1991年8月持原申请表向县国土局及县建委申请,同年8月5日国土局批准原告建房用地,1991年8月6日经县建委批准,取得建设许可证。原告准备建房时,被告认为该地系自家老屋地基,于1991年8月2日未经任何单位、组织批准,强行在该地上打下一块约20多平方米水泥结构的墙基,使原告无法建房。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农村居民建住宅,批准后法律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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