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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中多个普通债权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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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查封的普通债权是否应当特殊对待?
  •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某债权人向长宁法院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执行服饰公司和吴某某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得知被告向黄浦法院申请执行某民事判决书,同样执行服饰公司、吴某某的财产。经长宁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吴某某名下的房屋拍卖后。已无多余钱款用于分配,汽车拍卖后可分配金额为23万余元,全移交黄浦法院进行分配。原告向黄浦法院申请。参与汽车拍卖余款分配,黄浦法院出具执行告知书,告知原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首封权益,将汽车拍卖款的20%。计4万余元优先分配给被告,余款按照原、被告债权比例分配,故,原告可分得17万余元执行分配款。
  •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轮候查封中多个普通债权并存,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应根据被执行人的主体分别适用破产和参与分配制度,按各债权的比例平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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