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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债权人向长宁法院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执行服饰公司和吴某某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得知被告向黄浦法院申请执行某民事判决书,同样执行服饰公司、吴某某的财产。经长宁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吴某某名下的房屋拍卖后。已无多余钱款用于分配,汽车拍卖后可分配金额为23万余元,全移交黄浦法院进行分配。原告向黄浦法院申请。参与汽车拍卖余款分配,黄浦法院出具执行告知书,告知原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首封权益,将汽车拍卖款的20%。计4万余元优先分配给被告,余款按照原、被告债权比例分配,故,原告可分得17万余元执行分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