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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0日,某矿业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股东会,就“石墨集团有关资产处置方案”“石墨集团某分公司整体转让方案”“某石墨矿50%股权转让方案”等形成决议,徐某某就前述方案投了反对票。2012年12月12日,徐某某向某矿业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某矿业公司收购其所持股份,某矿业公司复函表示同意收购。但由于双方对收购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徐某某、某矿业公司遂于与某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公司对某矿业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但双方对该资产审计报告均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某矿业公司收购徐某某所持有的的股权,某矿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