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描述视频节点:00:00:00
2007年,金某与金某平、陈某国合伙经营沙石料供应业务,并与2008年签订经营协议约定金某平作为前期投入200万的垫资人,股权分配为金某平50%其余2人各25%。合伙期间金某与金某平又合伙经营船舶运输业务,其中金某占股80%,金某平占股20%。2008年10月金某与金某平签订协议自本年8月开始,将贷款中200万折投资款并按月计息,并待资金回笼后以200万作为铺底资金,归还借入的比例为金某平80%,金某20%。2009年1月底合伙体停止经营,但对合伙账目合伙体未予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