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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向孙某借款,甲公司以其开发的68套商品房作担保并与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冯某不能偿还,则孙某有权出售给第三人。后冯某未能偿还成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冯某、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进入执行阶段的,则已经出售给孙某的房屋冲抵部分借款。在执行过程中,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商品房预告登记到孙某名下。后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拍得甲公司名下的房屋,根据法院执行协助通知书,将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商品房过户登记至乙公司名下。在破产清算期间,孙某申报债权,该债权为一般债权。